国家能源局煤炭司下达关于各地区煤炭生产能力的登记和公告的通知 |
|
|
|
近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的要求,下达通知,要各地抓紧对本地煤炭的各项信息,主要是煤矿的生产能力,及其他相关的信息整理,并尽快在四月底之前告知与国家能源局煤炭司,以确保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的工作顺利完成。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要求,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对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和部署。并为了加快推进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进行如下五项通知: 一、各地要抓紧对本地区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进行整理,根据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证载生产能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确认的生产能力,对生产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建档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能力情况。现有生产煤矿的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布工作应于2014年4月底前完成。 二、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安徽、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要加快推进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工作,并及时将登记信息抄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三、各地要积极推进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将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录入信息数据库。请各地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录入情况,于2014年4月底前函告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四、各地要将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作为煤炭行业管理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相关办法,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提高煤炭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申请改建、扩建、产业升级、安全改造的煤矿项目,应已按规定完成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相关工作。 五、各地要严格依据登记公布的煤矿生产能力对煤矿生产实施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超能力生产等违规行为。国家能源局将适时组织各地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情况检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14年2月13日 |
|
![]() |
|
| 更多精彩内容关注中国BB贝博艾弗森官方网站资源网微信公众号 | |
| 关键字:国家能源局|煤炭生产能力|通知 | |
| 【字体: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