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勘查储量处
责 任 人:承办人、承办处、副处长、处长、分管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规划)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7]71号)规定:“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简称规划)建设用地实施后,导致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或规划中建设用地范围内不能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
(三)《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矿产储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三)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储量,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三、登记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以办理登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
(二)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三)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重要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
(五)资源储量在中型(含)以上的下列矿产资源不得压覆:
1、我国的优势矿产(稀土地、钨、锡、锑、钼、铌钽);
2、我国的紧缺矿产(富铁矿、富铜矿、特殊煤种、铬铁矿、钾盐、金刚石矿)。
(六)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其它临时规定。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压覆矿产资源复核的函;
(二)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
(三)征地范围的大地直角坐标;
(四)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图;
(五)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六)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临时要件。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以受理的申请,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以受理的理由;按照权限规定不属于市国土局审核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审核权的单位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由承办人审查受理报件。审查合格后由承办人形成复核说明并签署审查意见,处长审核签字,主管局长签字,盖局章后登记。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办理结果在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长期公布。 八、登记时限
30个工作日之内
九、收费标准
无收费。
十、责任追究
执行《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