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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设项目的地质环境勘查评价报告审批制度(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制度)

http: 时间:2013/9/12 14:22:39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1046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处责 任 人:承办人、承办处、副处长、处长、主管局长二、备案审批权力行使依据(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394号国务院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地下工程、大型厂矿以及城镇、村庄迁建选址等影响地质环境或者地质环境可能对其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4]69号第五条规定:“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织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意见及技术要求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05]162号)第一条规定:“黑龙江省境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地质灾害点影响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人口集中的城市、集镇、村庄等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内的建设项目,虽未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但自身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备案条件和标准(一)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准确;(二)评估是否符合规范和标准;(三)评估级别划定是否准确;(四)评审专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五)评估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四、所需材料(一)备案登记表5份。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1份。
  (三)专家评审意见1份。
  (四)评估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五)评估报告编写人员培训证1份。
  (六)评估报告光盘1份。
  五、受理(一)、申请人将材料报送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处承办人;(二)、环境处承办人接受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三)、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
  六、审查与决定(一)、环境处对申请主体及办理条件进行审查;(二)、环境处对评估报告进行备案审核;(三)、经处长审批后,加盖备案专用章;(四)、通知备案单位取回备案登记表。
  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及办理结果在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长期公布。
  八、办事时限自收到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申请5日内完成。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十、责任追究执行《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过错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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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新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勘查评价|报告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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