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采矿许可证的发放,不但要合法,还要技术、经济合理。例如攀枝花的红格铁矿是一个特大型钒钦磁铁矿矿床,现有办证的29家个体采矿,把一个完整的大矿分割得支离破碎。虽然办证批准占用的地质储量只占探明储量的4%,但都在近地表品位较高地段,再加个体采矿普遍采富弃贫,采完后,近地表50米内储量约1亿一2亿吨基本报废。更给今后深部开采带来极大困难,经济效益将大大下降,甚至可能使之整体规模开采的经济效益丧失,一个特大型矿床报废(据吴明望)。这是发证技术、
经济不合理的一个例子。
所以.采矿证的发放,不仅要合法,还要技术、经济合理。这就要求地矿管理人员须具备必要的包括地质、采矿、选矿、经济、法律、地矿管理甚至矿产品加工等综合性专业知识。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案的技术、经济合理性审查,以及矿产资源权利金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的核定,应由地矿管理机构组织,勘查、开发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如矿业咨询评估事务所,详见下文)进行。地矿管理机构对不符合国家矿业政策和矿业发展规划,或布局不合理,或不符合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或达不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标准的矿业项目,不发放探矿、采矿许可证;若已投产,应限期整改;或收回探矿、采矿许可证,责令关闭。防止和制止优矿劣开,多矿单开,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乱采滥挖,破坏环境。取缔无证、越界非法探矿、采矿。维护良好、规范的矿业秩序。
不能因为‘她方穷,为了“招商引资”,为了“提高地方GDP",为了“致富”等等,就对乱采滥挖、采富弃贫,以国家(全民)的矿产资源财富的大量损失浪费为代价,而少数人‘’致富”,采取宽容态度,或认为“管不了”,甚至发放采矿证,使之“合法化”。何况在这种情况下真正“致富”、“暴富”的往往只是极少数“矿主”、“工头”,绝大多数民工仅维持温饱,还要忍受恶劣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付出艘康乃至生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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