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可以有不同方法,但不同方法的经济内涵应该相同。我们认为,根据E述对矿业权价值和价格的理论分析,矿业权的价格的经济内涵应该包括合理利润和勘查重置成本现值两部分:
(1)合理利润—矿产勘查是商业性地质工作,除收回成本外,当然还应获得合理利润:包括平均和超额利润两部分:
平均利润—转让方矿产勘查的剩余劳动(勘查投资的平均利润)。
超额利润—留给矿业的一小部分超额利润(绝对矿租和第一形态级差矿租)。该超额利润应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按投资比例合理分配,即按社会平均技术和管理水平,在评估之日,转让方的投资现值与受让方今后所需追加的投资现值的比例进行分配。
(2)勘查重置成本现值—在评估基准口为达到该矿业权的勘查程度,按社会平均技术和管理水平所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勘查投资的现值。
(3)矿产开发的超额利润一般远大于勘查投资,因此,矿业权价款就其数值而言,主要是矿业权人所应分享的超额利润,勘查投资只占一小部分,对有些察赋优势极佳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价款,其中所包含的超额利润大到甚至可能使勘查投资忽略不计。但勘查投资又不能不予考虑,它是矿业权具有价值的理论基础,是矿业权资产属于矿业权人所有的必要条件,又是转让方分享超额利润多少的依据。
(4)超额利润应在国家和矿业权转让者、受让者之间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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