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虽然不归企业所有,但在国家有偿转让给企业的矿业权许可的时间内,对许可的一定空间范围的矿产资源,可以依法支配,是企业所控制的;矿产资源价值可以通过矿床经济评价以货币计量;企业可使用矿产资源生产出有价值的矿产品,通过市场交换为企业带来收益的经济资源,可见矿产资源具有资产属性。
矿产资源具有实物形态,有一定数量、质量,是一种实物资产。
我国《宪法》第9条和《民法》第81条都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我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这是矿产资源属于国有资产的法律依据。
但矿产资源资产不计人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因为,在上述6类资产中,矿产资源显然不是长期投资;它是劳动对象而不是劳动资料,且其实物形态在生产过程中将逐渐消失,因此不是固定资产:它是劳动对象,似与流动资产中的原料一样,但其数量巨大,不可能在一个营业周期内全部变现,因此也不宜当作流动资产;它具有实物形态,显然不是无形资产;它不是费用,因此不是递延资产;矿山时时刻刻在动用矿产资源,故也难以归入“没有特殊情况时不能动用的特种储备物资”的其他资产,即便归人其他资产,也是一种特殊的其他资产。
鉴于矿产资源资产难以归人上述6类资产,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也有类似情况,建议另设“资源资产”,将矿产资源资产归人“资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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